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柯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工作人员,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以帮助他人私下办理建筑类相关资质、低价买房为由,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骗取金额188万余元,所骗款项被陆某某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等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陆某某以帮助吴某某代缴二级建造师培训费、调取二级建造师证、办理建筑业相关资质为由,共向吴某某骗取人民币27.2万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陆某某以帮助周**所在公司办理建筑类相关资质为由,共向周某某骗取人民币33万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陆某某以帮助占某某所在公司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续期为由,共向占某某骗取人民币3万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陆某某以帮助林某某所在公司办理建筑类相关资质为由,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20万元。
5、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帮助朱某甲所在公司办理起重设备安装二级资质为由,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25万元。
6、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帮助王某某所在公司办理公路工程资质为由,共向王某某骗取人民币15万元。
7、2018年3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帮助朱某乙所在公司办理企业建筑安装资质为由,共向朱某乙骗取人民币25万元。
8、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陆某某谎称可以低价买房,以帮助崔某某代缴购房款、物业费等理由,共向崔某某骗取人民币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朱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雪土
检察官助理:徐静
2021年1月12日
附:1、 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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