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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5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未能收押,同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疫情原因于5月11日收押至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陆某某在无维修能力及无固定货源的情况下,在快手平台发布维修、销售无人机的视频。2020年3月份,被害人吴某某通过陆某某发布的快手视频,添加陆某某微信好友,询问关于无人机的事宜,陆某某以帮忙购买无人机为由,通过不断推荐高价位无人机的方式,骗取吴某某钱款共计9660元。陆某某与吴某某聊天期间,以帮吴某某联系买家出售无人机为由,将其个人地址谎称是买家地址让吴某某将无人机邮寄给其,其收到吴某某购买无人机的钱款及无人机后,将吴某某的微信拉黑,失去联系,之后将骗来的无人机以8100元的价格卖掉。以上,陆某某骗取财物共计1776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城南一家汽修店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7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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