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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9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开始通过QQ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好友,以高额包养等理由取得张的信任,并骗取张于2019年12月25日在**镇**酒店**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张正处于月经期只能与其以口交的形式发生性关系。后陆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2月份以过账费、手续费等理由让张共计转账金额68300元到其用于赌博的永丽皇宫APP的多个银行账户上,陆将这些钱全部用于赌博,并将张的QQ号拉黑。

二、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利用微信号为Nongyan****、微信昵称为“优越感”的微信,虚构为女性的身份信息在一个名为“渡口”的交友平台上发布交友信息,并成功添加了被害人林某某的微信,在与林的微信聊天过程中,于2020年5月20日以买520节日礼物为由,要求林为其支付购买手机款项9299元,林因对陆所虚构的女性身份有好印象,想进一步交往,被陆诈骗得手。后陆再以各种理由要求林再给其转钱,发现林不再上当后,便不再回复林某某。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13日16时30分许在**镇**街**巷**号**房将陆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款项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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