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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同案人何某某(已判决)租赁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风雅苑**街**号作为作案场所,先后招募被告人陆某某以及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王某仪、李某乙、黄某乙、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员工组成经营团队。2019年10月底开始,同案人何某某向上述人员提供工作电脑、工作手机、工作微信和购买的微信好友账号,同时提供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作为设置微信头像和发布朋友圈的素材,安排被告人陆某某等人以微信名为“李静”、“张悦”等虚假女性身份添加男性微信好友,并按照何某某提供的话术剧本进行聊天,以虚构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捏造“与家人关系不和”、“与男友分手”、“回老家陪爷爷住”等事由博取被害人同情,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虚构“爷爷酿的酒”、“自己酿的18岁成人酒”以及“酒庄开业”等理由诱骗被害人购买白酒,从而将低价进购的白酒以高价销售给被害人,或谎称“过生日”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发微信红包庆祝,以此获利。经核实,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何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毛某某、邓某某、唐某某、郭某源、闫某宇等5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945.5元。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毛某某、邓某某、唐某某、郭某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及同案人何某某、陈某某、黄某甲、李某甲、王某仪、李某乙、黄某乙、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1228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速裁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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