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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陆某某以钦州市钦北区**镇**村的一条乡村道路需要扩宽,还要修建一条桥的工程项目为名,建议被害人谢某甲拿出28000元钱来投标,如果中标的话,做好这项目大概需要40万元左右的投资,国家会拨款55万元,能赚到15万元左右。并对被害人谢某乙说其在钦州市政府里面有关系,有把握帮被害人拿到该项目来做。被害人谢某乙信以为真,先后三次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陆某某共计28000元,陆某某收款后并没有办理该工程项目,而是用于生活上的开销和赌博。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陆某某以钦州市**中学、钦州市**小学、**镇**城建设、装修等工程项目为名,告诉被害人谢某丙其有一个亲戚在钦州市政府工作,保证可以帮被害人拿到这些项目来做,然后以需要交纳工程押金、送给相关人员的好处费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谢某丙的现金共计171000元,全部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的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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