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                                                                                                                                                                                                                                    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 19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在新化县琅塘镇**村**酒店旁边一家饭店和被害人刘某甲一起吃晚饭,刘某甲提到一个亲戚的儿子中考没有上新化四中的分数线,想要到新化四中去上学,不知道能不能找关系进去。陆某某听到后,就想从刘某甲那里骗点钱用,于是答应帮忙找关系,并当着刘某甲的面打了其姑父魏某某的电话,请魏某某帮忙联系读书的事,并要刘某甲给4000元钱作为开支,刘某甲答应。2019年8月20日中午,陆某某找刘某甲要2000元钱,刘某甲就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陆某某。接着刘某甲又跟陆某某讲他还有一个朋友的儿子也想要到新化四中去上学,陆某某又对刘某甲讲要3000元的关系费用。2019年8月21日晚上,陆某某跟刘某甲讲事情办得差不多了,要刘某甲再拿2000元,刘某甲又通过微信转2000元给陆某某。2019年8月22日下午,陆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刘某甲,要刘某甲支付剩余的3000元费用。刘某甲在龙湾村街上给了陆某某3000元现金。陆某某拿到钱后,根本没有去联系两个学生读书的事,而是把从刘某甲那里骗得的7000元钱花完了。

2020年1月7日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1867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