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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向其购买口罩,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货款后未发货给被害人,并将收取货款挥霍。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700元。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18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伍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财物共20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培南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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