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陆某某虚构自己单身的事实,隐瞒其已婚的真相,和边某某开始谈恋爱。2019年5月至7月,在与边某某交往期间,被告人陆某某编造其在民生银行助农点公司的工作有存款任务、其父亲向边亚彬索要钱财以证实边某某的个人能力等借口,多次骗取边某某人民币共计145000元。
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3日,在边某某得知自己被骗后,陆某某陆续向边某某还款共计1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陆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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