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谎称工友马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被盗,以帮其介绍“黑客”找回被盗支付宝账号及刷清网贷为由,分多次从马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骗得人民币20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等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隐瞒真相、编造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陆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住嵊州市**街道**号,联系电话180722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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