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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20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6年3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某某,因程某某寻求立功,后委托于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寻找贩毒上家好向公安机关举报。2020年2月17日晚,程某某将3万元钱交给于某某去购买冰毒,被告人陆某甲和于某某合谋,让陆某甲从金东区家中将食用冰糖使用餐巾纸及塑料袋包装好后,送至金东区清风公园交给于某某,于某某将之前从程某某处拿的30000元交给陆某甲,并将冰糖冒充冰毒交给程某某,事后,陆某甲分得10000元。2020年2月19日,程某某将疑似冰毒上交至婺城公安分局,经称量净重为7.16克,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陆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余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远望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在家候审(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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