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90********,苗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1年7月14日,因盗窃被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4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的微信号qaz1****(昵称为“久伴、”),绑定了杨某甲农村商业银行卡62309018180********,冒称杨某乙与被害人吴某某进行聊天。陆某某以和吴某某交往男女朋友为名,多次虚构家中建房子、生病住院、到怀化投资经营美容院等情形,陆续骗取吴某某钱财,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的方式给了陆某某人民币合计110328.41元。陆某某将诈骗所得陆续转到了微信号wxid_mzpq60se81gm22、银行卡62309018180********、微信号ADCS********、微信号feiguiqia******、微信号feigui********,通过费某甲取现、直接消费等方式使用了诈骗所得。
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开户信息和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费某甲、雷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费某乙、费某丙、杨某丙、吴某某、秦某某、杨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使用微信号,冒用女性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0328.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小红
检察官助理:张 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证据卷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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