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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陆某某,,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住南京市栖霞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陆某某、熊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并虚构吴霞的身份与王某某进行网络恋爱,后以需要购买衣服、给见面礼、交房租为由,于2019年6月16日、7月1日骗取王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香江豪庭小区等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80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及同案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芬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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