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与钱某甲搭识并加为好友,后隐瞒真实身份与钱某甲发展成男女朋友。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陆某某以做装修工程需要资金等为由,以借为名分多次被害人钱某甲处共计骗得人民币178 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欠条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试听资料:手机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超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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