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段**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园**幢**单元**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9 月29 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28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结束后,于2020年1月10日、2019年3月26日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冒用“孙某某”照片、视频,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秦某某聊天交往,谎称自己就是照片、视频中的美貌女子,虚构自己留学、持有房产等等虚假信息,将自己包装为“白富美”,博得秦某某好感,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以恋爱为名,让秦某某将工资、存款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交其保管使用,通过编造还房贷、去纽约等虚假理由骗取秦某某钱款给其使用,还通过刷卡套现、消费等方式使用秦某某的4张信用卡,不断骗取秦某某钱财。直至2019 年8 月秦某某发现自己被骗时,陆某某共骗取秦某某人民币84628.47元,供其还网贷、消费等,至今无法归还。期间,秦某某送给陆某某苹果XR手机(购买价人民币6049元)、华为P30 Pro(购买价人民币5488元)各一部,陆某某送给秦某某苹果耳机一副(购买价人民币1248元)、ipad mini4一部、Vans板鞋三双、菲拉格慕皮带一条。
另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还使用上述方法,冒用“孙某某”照片、虚构身份,以恋爱为名,二次从孟某某分别借得人民币3000、5000元供其使用,后全部返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陆某某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调取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洋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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