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于2017年5月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冒充女性田某某的身份,在QQ、微信上假借与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之名,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3800元,用于个人赌博花销。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方鹏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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