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1********,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区**镇**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疫情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飞扬神途”游戏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虚构代买游戏装备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飞扬神途”游戏平台添加被害人沈某某(四川省雅安市人)为微信好友,后虚构代买游戏装备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从被害人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元,并出售被害人沈某某的游戏装备非法获利1000元。
2、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飞扬神途”游戏平台添加被害人肖某某(湖南省蓝山县人)为微信好友,后虚构代买游戏装备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从被害人肖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700元。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市**区**镇**街**号被蓝山县公安局和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将诈骗所得退出,后蓝山县公安局发还给二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聊天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秦云晖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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