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楼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在网页上宣传金钥匙(AGK)理财产品,并将其个人微信号放置在相关网页上。2018年7月22日,被害人刘某某在网上搜索AGK理财产品时将陆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陆某某以注册账号并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为由诱使刘某某投资,在刘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陆某某人民币7000元后,陆某某将刘某某的电话、微信拉黑。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到郓城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向刘某某退还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守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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