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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高邮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8月2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郭某某及值班律师李霞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陆某某虚构其朋友“王涛”在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假称其受“王涛”委托借款,以高利息为幌子,并预先以“王涛”名义向郭某某出具借条,骗得郭某某的信任后,以借为名,于2019年5月31日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向被害人郭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借条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舒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秀喜

检察官助理: 李群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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