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43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屏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陆某某使用多个QQ号发布可以提供支付宝花呗套现、开通京东白条、出售游戏账号等服务的虚假信息,在被害人有意向通过QQ联系被告人陆某某后,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小米有品平台生成购物付款二维码,并将付款码交被害人结算,在被告人陆某某收到所购商品后,未提供相应服务,并将被害人拉黑,合计诈骗金额人民币30 000余元。具体查证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被害人胡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被人以可以出售某游戏账号名义骗取人民币3 491元;
2.2020年1月20日,被害人麦某某在广东省高明区被人冒充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其账户涉嫌诈骗罪的名义被骗人民币4 134元;
3.2020年1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湖北省孝昌县被人以刷单赚钱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 521元;
4.2020年1月24日,被害人陈某甲在安徽省相山区被人以可以提供花呗套现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 183元;
5.2020年3月3日,被害人郭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被人以可以提供花呗套现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 520.9元;
6.2020年4月25日,被害人尹某某在江西省庐山市被人以可以提供花呗套现的名义骗取人民币6 987元;
7.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蓝某某在四川省珙县被人以可以提供花呗套现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 199元;
8.2020年5月,被害人张某某在陕西省囊汾县被人以帮助开通“京东白条”的名义骗取人民币500元;
9.2020年5月28日,被害人陈某乙在本市下城区被人以提供花呗套现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2 897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退赔人民币2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QQ资料截图、支付宝订单号查询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胡某某、麦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郭某某、蓝某某、尹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发布虚假服务信息,设置骗局,非接触性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数巨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俊策
检察官助理:吴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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