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与吸毒人员郑某某经事先联系后,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东一巷一公厕内将一小袋毒品“K粉”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并当场从郑某某处扣押毒品“K粉”一小袋,净重0.98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