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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7月1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某进行以下毒品交易:

1.2019年4月21日21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桥附近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2019年4月22日2时许,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桥附近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6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3.2019年4月22日20时许,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桥附近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4.2019年4月23日1时许,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里面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5.2019年5月24日20时许,黄某某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遇见陆某某,便提出购买毒品“K粉”,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毒品后将100元现金交给陆某某,并表示余下的毒资过后再支付。双方完成毒品交易。2019年5月25日21时许,黄某某通过微信将2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

6.2019年5月25日1时许,黄某某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遇见陆某某,便提出购买毒品“K粉”,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二、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与吸毒人员某某乙进行以下毒品交易:

1.2019年1月22日23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2019年1月23日0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3.2019年1月23日1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4.2019年1月24日12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大酒店楼上的后花园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5.2019年1月25日13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大酒店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4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6.2019年1月25日23时,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门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7.2019年1月26日01时,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8.2019年1月28日01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巷**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9.2019年1月30日22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10.2019年2月4日3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11.2019年2月11日4时许,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苏格酒吧附近碰面后,某某乙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三、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陆某某与吸毒人员某某乙进行以下毒品交易:

1.2019年5月6日02时许,某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陆某某前往靖西市绣球城“某某丁”门口将毒品“K粉”交给了某某丙,某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2. 2019年5月6日19时,某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陆某某前往靖西**酒店附近将毒品“K粉”交给了某某丙,某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3.2019年5月7日21时许,某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陆某某购买毒品“K粉”,双方在靖西市**桥附近碰面后,陆某某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丙,某某丙收到毒品后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将3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后,因觉得毒品的数量比较少便又将400元毒资转账给陆某某表示再卖买一包,陆某某收到毒资后,便又将1包毒品“K粉”交给某某丙,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某某丙、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瑞琦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11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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