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2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9********,瑶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现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道**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3时52分许,新生派出所接举报人张某某(化名)举报称:其认识一微信昵称为“**等你回来”(微信号:a10******,云南人)的男子在深圳市龙岗区、惠州博罗一带贩卖毒品,且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贩毒嫌疑人。接报警后,经依法审批,民警安排举报人张某某隐匿身份,联系贩毒人员购买1200元人民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道**号小店门口交易。2020年6月1日18时许,举报人张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道**号小店门口见到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陆某某将一包海洛因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举报人张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重重量8.92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1200元人民币,缴获其贩卖给举报人张某某的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重重量0.91克)。
当日19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陆某某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道**号**房住处内,当场在房间桌子上缴获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重重量1.06克),在房里的一个包里缴获疑似海洛因2小包(经称重重量分别为:9.09克、11.16克)。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贩卖给举报人张某某的疑似海洛因,及从其身上、住处房间缴获的共五包疑似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疑似毒品五份,毒资人民币12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搜查证、拘留证、抓获经过、实施隐匿身份侦查措施告知书、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随案移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梁某某、邓某某、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定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举报人人身检查、联系购买毒品以及称量毒品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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