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当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陈某某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二人约定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公交车站旁边路口见面。二人碰面后,陆某某向陈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及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得毒资人民币250元。二人交易完成后被黄石港公安分局蹲守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在陆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及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经鉴定,所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1.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检查、称重等笔录;4.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测试报告、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施向东
代理检察员: 王国胜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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