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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乡**村**号。2020年10月30日,陆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被靖远县公安局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解回,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陆某某收到尚某某需要毒品的信息后,陆某某便联系购买毒品,卖家将毒品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万达广场附近,并拍照发过来,被告人陆某某又将放置毒品地方的视频发给尚某某,尚某某收到后通过微信转给陆某某500元,被告人陆某某贩卖给尚某某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0.36克。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1年1月22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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