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文盲,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1********,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在深无固定住址,无业。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陈某某联系被告人陆某某,约定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2克毒品冰毒,并约定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人行天桥交易。当晚20时许,上述二人在上述地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陆某某身上缴获毒资400元人民币,从陈某某身上缴获到疑似毒品冰毒两包。
经鉴定,被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冰毒0.28克;2.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深公(司)鉴(毒)字[2019]04150号);6.《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各1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毒品扣押、称重、提取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简晓璐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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