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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0月9日被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自2019年4月起,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设置赌局,让班某某(已判刑)帮其收取六合彩下注单及赌资,从中牟利。经统计,陆某某接收到班某某上报的第58期至第97期六合彩赌资共计101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班某某赌博案侦查材料、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辨认相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手机截图、赌资汇总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班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陆某某的供述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慧仁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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