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经营的海宁市硖石街道****棋牌室内,先后6次组织参赌人员陈某某伟、蔡某某、姚某某、江某某等,采用“牌九”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6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伟、蔡某某、姚某某、江某某及宋某某证言;
2.营业执照、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3.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61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建法
(院印)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16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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