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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接受走私人员雇请(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到龙邦镇上敏村上坡屯装载水牛运往龙临镇,当车辆已经装了8头水牛后,该屯的农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见到信息称有车辆到村里来装水牛,即与黄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陆某某,要求把二人在越南购买的四头水牛运往龙临镇,当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桂L****0货车搭乘农某某行驶至龙邦镇吕平公安检查站时,被告人陆某某离开现场,农某某及其乘坐的桂L****0货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该车上装有12头水牛,总重量4.78吨。经鉴定,查获的12头水牛价值11472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到靖西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农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仍然帮助他人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兰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联系电话:1866440****, 其父亲(名字)电话:1302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车辆暂存于靖西市园鼎有限公司停车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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