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2019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3时左右, 被告人陆某某驾驶“云******”雪佛兰小型轿车途经镇康县“田致线致富桥”时被查获。当场从车后备箱中的一个黑色洗漱包底部夹层内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片,两个金边黑色手提包底部夹层内分别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各1片,共计3片,净重10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的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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