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11985********,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乡**路**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与韦某某依法登记结婚。2018年3月,陆某某喜新厌旧,在与韦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兰某甲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叫兰某乙。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兰某乙血样与陆某某、兰某甲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龙廷
检察官助理:韩慧玲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监视居于南丹县**乡**路**号,联系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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