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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9********,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及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陆某某与下家陈某甲(另案处理)约定,以每只人民币4元向陈某甲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7万只。后被告人陆某某从“闲鱼”网络交易平台找到上家“A翡翠小石头”,以每只人民币3.4元分3次购入来源不明的“三无”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计约7万只,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名义交付于陈某甲,供陈某甲对外销售。

2020年3月5日0时许,民警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陈某甲的家中,扣押得被告人陆某某销售给陈某甲的口罩24,000只,该部分口罩的销售金额为96,000元。经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检测,上述扣押口罩不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3月5日在本市闵行区**路**号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2.证人俞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证言、下家陈某甲的供述、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口罩辨认照片》,证实证人俞某某系交易介绍人,证人张某某系被告人陆某某收款账户的户主,证人蒋某某协助被告人陆某某提货,被告人陆某某将来源不明的“三无”一次性使用口罩宣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4元每只的价格向下家陈某甲销售约7万只的事实。

3.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证人陈某乙某系陈某甲的妻子,侦查人员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陈某甲的家中扣押得被告人陆某某售出的“三无”一次性使用口罩24,000只的事实。

4.鉴定意见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陆某某的下家处查获的口罩经检测不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5. 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6.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邓余平

检察官助理:许立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700****。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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