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 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村**号楼**室,现住江苏省泰兴市**小区**栋**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019年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明知其购进的相关蛹虫草压片糖果和牡蛎蛋白肽压片糖果中添加药品等有毒有害成份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购进总价格约76000余元的相关压片糖果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经鉴定,相关压片糖果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份。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向公安机关退出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身份信息表、转账记录核对表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
3.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现场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性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国家禁用药物仍然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并适用禁止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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