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3********,苗族,中专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19年7月15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祖父过世时遗留下一根枪管,2018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得到该枪管后为打猎需要找到代某某(已判刑),在提供枪管后以500人民币与代某某购买得自制火药枪一支。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得知平塘县公安局到其村宣传上交枪支法律政策后,主动将该火药枪、16个底火(铁质)、黑火药一瓶上交到平塘县公安局。
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上交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告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有涉案人代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的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提取物证笔录、陆某某指认枪支笔录及照片、陆某某辨认维修枪支地点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国家管制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到平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上交非法买卖枪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 赵昌敏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居住在平塘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8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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