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陆某某,性别:**,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3********,**族,**文化,上海市**酒店物业经理,户籍在浙江省平湖市**镇**弄**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公寓**室。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有情感纠纷,李某某向陆某某提出分手并表示要离开上海。为确认李某某是否已离开上海,2020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推开窗户后翻窗进入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高某某家中,对屋内物品翻找数分钟后翻窗离开。
次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新沪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7月23日中午,其发现放在**路**弄**号**室家中的现金及饰品被盗。后通过家中监控发现7月22日晚,一男子(陆某某)翻窗进出过其家中,该男子其见过,曾与其妻子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高某某妻子,与陆某某是在直播间认识的,案发当天其不在上海的事实。
3. 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晚通过窗户进出高某某家中的事实。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若干,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阳台窗户上有爬擦痕迹的事实。
5. 户籍资料、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及前科情况。
6.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与李某某系情人关系,2020年7月中旬,李某某提出分手并称回老家。案发当晚,其拉开窗户翻窗进入李某某**路**弄**号**室住处,确认李某某确已离开上海,其在室内翻找李某某个人物品欲留作纪念,翻找未果后翻窗离开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检察官助理 彭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辩护人:裴仁超,联系方式:1752133****。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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