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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01********,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宁明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自述其父亲生前遗留一支砂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其更换该支砂枪的弹簧、扳机、枪托等零件,留存自用。2020年11月23日,民警根据线报前往陆某某家中调查,陆某某主动将该支砂枪交给民警。经鉴定,该砂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一支具有致伤力的砂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淑英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4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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