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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市森林公安局**分局补充侦查,**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于2019年11月6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6月至今,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区**镇**村委会**村***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2019年3月29日,经云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占用土地总面积为5.39亩。其中,乔木林面积为3.89亩,其他灌木林地面积为1.5亩,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陆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学平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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