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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79****,壮族,初中文化,住上思县**乡**屯。2020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陆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到上思县公正乡**山将土地平整为梯田,后于2018年5月份种植百香果。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鉴定,上思县公正乡**林班被非法占用的林地的面积为1.22公顷。2020年3月2日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黄某某、零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章

检察官助理:林思屹

2020年8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思县**乡**屯,联系电话:181*******。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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