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单位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22088109********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00436****
住所:吉林省洮南市**区**号**大厦**室。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原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末,犯罪单位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某某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洮南市**镇**村**养殖场区草原上建设光伏发电电板方阵、厂房、变电站等,经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测量,共计非法占用草原451.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单位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陆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 崔宇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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