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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1********,汉 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乡**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双辽市森林公安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陆某某联系杨某某,让杨某某帮忙种地。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陆某某带杨某某去看的自家耕地和林地的位置(林地内无林木),并告诉杨某某一公顷地给350元钱,一共三公顷多地是1050元钱。看完地后,杨某某回家开着红色四轮车后挂红色免耕机去陆某某家东侧仓库取的化肥和种子,杨某某在不知道该地块为林地的情况下前往双辽市**乡**村**屯一公里处林地(林班号为永加乡1林班37小班)内进行耕种,耕种面积为32亩(2.135公顷)。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陆某某再次雇佣杨某某前往林地内进行喷洒除草剂,费用为120元钱。经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块林地内进行鉴定得出,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32亩(2.135公顷),林地内种植玉米,喷洒除草剂的行为致使林地2.135公顷范围内,林地内原有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陆某某对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喷洒除草剂的行为供认不讳,2019年秋季陆某某将该林地还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陆某某还林照片、现场指认照片、陆某某照片、陆某某残疾证、医学报告单、住院病案、证明2份、证明信2份、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森林法,在林地内清种玉米,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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