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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4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交由宁明县公安局东安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位于宁明县东安乡六审村时敏屯“派崩”山上的林地开垦种植甘蔗。经广西南宁裕博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鉴定:该案地点位于宁明县东安乡六审村时敏屯3林班24.1作业小班,2017年变更图层地类是纯林地,林种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马尾松,2019年开垦种植甘蔗,林地种蔗面积14.49亩;为毁林开垦,改变了林地性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源

检察官助理:农珊珊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77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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