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0********,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街**委)。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4年12月份到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运营总监兼任**公司道外分公司**,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及培训等事宜,并参与拟定了《个人出借与服务协议》。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司未经金融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名义在哈尔滨市通过传单、电视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月满盈、季度盈、双季盈、年年盈等P2P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陆某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在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通过与出借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向31名出借人销售季度盈、年年盈等理财产品66份,滚动吸收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1,615,000.00元,返还本金人民币8,415,000.00元、利息人民币661,454.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61,454.00元。被告人陆某某在任职期间取得工资、提成及奖励共计807,0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调取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储资质有关事宜的复函》复印件、《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宣传品复印件等;
2. 证人刘某甲、仲某甲、仲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朴某某、刘某乙、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新宇
2020年4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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