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陆廷保,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哈尔滨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廷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廷保于2012年7月至2017年5月,在先后任哈尔滨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在**公司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以投资理财可以获得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存69人次,合同金额4704900.00元,实际投资金额5649170.00元,返还利息177165.05元,返还本金1330000.00元,尚欠金额4142004.95元。

经侦查,被告人陆廷保于2018年7月4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工商档案、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裴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廷保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

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廷保作为哈尔滨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廷保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审计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