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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8〕43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吸食海洛因,于2018年3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8年3月2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7日下午17 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桂平市**镇**村**屯一村路,被桂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从其穿的牛仔裤右裤袋里搜获用薄膜胶纸及红色利是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内分为两小包用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编为1-1号,1-2号)。经称量,1-1号毒品可疑物包净重10.00克,1-2号毒品可疑物包净重2.10克。经鉴定,上述两小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光耀

2018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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