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82********, 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道**号**小区**栋**单元**楼**室,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8时许,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民警在武汉市青山区**街**门**楼楼道内,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陆某某抓获,从其上衣左边的口袋内查获一团用胶带包裹的黄色卫生纸,卫生纸内包裹1个蓝色塑料封口袋,袋内装有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俗称“麻果”)。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共净重19.10克。经鉴定,在取样送检的材料中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材料、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物证照片;3.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取样笔录;4.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毒品称量现场视频;6.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故意持有,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陆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红泽
检察官助理 谢梦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
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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