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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持枪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3********,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持一支射钉枪与邓某某(另案处理)持一支火药枪,几人相约到**乡**小组山上打鸟,至19时许,邓某某在见其前方草丛有动静以为是野猪随即开枪射击,而将陆某某误伤送医治疗。经鉴定,陆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陆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邓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3*****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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