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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现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镇**村**村**号(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傍晚,被告人陆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皖河**河段禁渔区内(同马大堤138碑附近)放置20个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2020年7月3日早晨5时许,陆某某在从水中取出地笼网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现场发现并抓获。经清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陆某某非法捕捞的工具地笼网20个,捕获的渔获物小龙虾2.6斤、河虾0.6斤、小杂鱼0.8斤。

经安庆市大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认定,陆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系地笼网,属于禁用的渔具,其捕捞的地点位于长江安庆段大口鲶长吻鮠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属于禁捕区域。另查明,该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文书等;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琴琴

检察官助理:方先立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地同现居住地,电话:1566546****;

2、侦查卷壹卷、检察卷壹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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