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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陆某某,听取了陆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在鹿寨县鹿寨镇龙田村高速路立交桥下小溪里,采用电鱼机捕鱼时被当场查获。

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电击的方法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陆某某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颜群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卷移送。

4.讯问光盘一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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