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6********,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红河州金平县**乡**村委**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其**村住宅前遇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民陶某某提着一只疑似巨蜥动物寻找买家,陆某某与其商谈后以4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疑似巨蜥动物。经聘请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疑似巨蜥动物进行科、属、种、保护级别及经济价值的鉴定,陆某某收购的该野生动物为蜥蜴目巨蜥科巨蜥属巨蜥,巨蜥为国家Ι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彭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金平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52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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