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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5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无林业和草原局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相关材料,其于2015年的一天以3000元向他人购买了一只猴子以自养。2020年4月6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陆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陆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月,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4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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