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3********,汉族,文盲,户籍地、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0许,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陆某某在位于肥东县**镇**村**组自家屋后水塘埂上非法种植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527株,民警对罂粟予以铲除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27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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